铁道部党校贯彻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指导意见》(铁党发[2005]8号),进一步完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帮困救助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不让”承诺具体是指,通过建立专项资金,落实各种帮困措施,对困难职工及时给予补助,确保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以下简称“三不让”承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落实“三不让”承诺领导机构和工作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我校“三不让”承诺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自愿互助、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民主监督、定期通报。
第六条 建立铁道部党校“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需经费来源为职工个人自愿交纳互助金、工会组织资助和单位行政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比例分别建立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三项资金,分别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
第八条 职工自愿参加帮困互助并交纳互助金。凡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职工,可享受帮困互助。职工在调离、去世或自愿退出帮困互助时,不退还互助金及利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人事处、行管处、财务科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财务部门、医务室的负责人和工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的有关人员担任。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学校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办法。
2、定期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召开帮困互助情况分析会,研究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督促“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4、负责审批数额较大的补助申请。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三不让”承诺的日常工作。拟订有关办法、规定,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做好落实“三不让”承诺有关基础工作,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数据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3、对困难职工补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审批一定数额的补助申请。
4、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定期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5、征求和受理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职工个人每年自愿交纳100元互助金;行政每年按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拨付;工会每年按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从工会经费中拨付;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总额分别按40%、5%、55%的比例,划分为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三项资金。其中困难补助和帮困助学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背专款专用原则的前提下,调剂使用。利息收入按累计结余之金额分摊计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校工会财务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投资或不属于困难补助的其他用途,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支付手续。单人单次申报3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研究并负责审批。单人单次申报3000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单人单次申报1万元以上的,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后报校委批准。
经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的补助款,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生效,由校工会财务负责统一支付,由被补助者本人或家属签收。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接受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的1月31日前,学校行政和工会应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和0.5%的比例将经费拨付到专项资金账户,职工个人自愿交纳的100元互助金,由工会于每年的2月28日前收齐并登记后,统一交到校工会财务,由财务集中存入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在专项资金的困难补助金中支付。
第四章 困难职工的界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职职工属以下情况的,分别界定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和一般困难职工。
特困职工。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界定为特困职工。
重困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下同)患重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由于遭受严重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界定为重困职工。
一般困难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职工,界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的管理。各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公室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必要的基础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困难补助主要是利用困难补助资金,对特困、重困和一般困难职工实行定期或一次性补助,切实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确保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第二十二条 特困职工补助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没有获得地方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职工家庭,按照略高于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实行差额补助,按季度发放。同时,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在重大节日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重困职工补助
1、因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自付医药费数额较大,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经济困难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元补助。
2、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3、因子女就学和因职工本人患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和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一般困难职工补助
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1、职工家庭发生意外灾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不超过5000元补助。
2、职工本人去世,补助3000元;职工配偶、子女去世,补助1000元;职工父母去世,补助500元。
3、职工本人患重病,个人支付医药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不超过1000元。
一般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 帮困助学
第二十五条 帮困助学是针对特困、重困职工因家庭经济困难造成子女上学难的情况,通过帮困助学资金,按学年给予定额补助,确保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
第二十六条 按每人每年给予补助。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高中(含中专、职高、中技)1500元,大学(含大专)2000元。
帮困助学资金发放时间为每年8月。
第二十七条 就读于私立、函授、夜大、成人等非全日制学校及择校生不在补助范围内。
第七章 帮困助医
第二十八条 帮困助医是针对职工本人患重病或意外伤害,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待遇后,个人支付医药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通过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资金及时给予补助,帮助职工缓解经济困难,确保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结合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医药费:指按照医生处方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下同)数额分段按比例计算。
1、职工本人患特殊重病(见附件一)、一般重病(见附件二),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不含,下同)2万元以下(含,下同)的,补助不超过30%;个人自付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不超过40%;个人自付医药费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不超过50%;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不超过60%;但各段累计后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8万元。
2、职工本人因患其它疾病,需长期治疗,个人自付医药费年度累计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补助不超过20%;个人自付医药费年度累计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不超过30%;个人自付医药费年度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不超过40%;但各段累计后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病情非常特殊的职工,上述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 同时患有上述多种重病的,按最高病种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同一种病种,在最高补助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次补助。
第八章 送温暖补助
第三十一条 送温暖补助是指在元旦、春节期间,为帮助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愉快地度过新年和春节,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救济的措施,体现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怀。
第三十二条 补助的范围是:特困、重困职工或家庭成员患有特殊重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职工。
第三十三条 补助标准一般为500-2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第三十四条 送温暖补助不冲抵职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获得的其他补助。
第九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困、重困、一般困难、帮困助学、帮困助医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相应的补助。
第三十六条 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铁道部党校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部门正职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职工申报特困、重困补助的,要同时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报帮困助学补助的,要同时提供入学通知书及每学年学校开具的收费证明;申报帮困助医补助的,要同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收费清单及正规发票(或个人自付医药费证明),遭受意外伤害的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损失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对申请补助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确认情况属实,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支付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落实“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学校在职职工不再执行原制定的《铁道部党校在职职工特殊重病帮困互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等文件。
第四十一条、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铁道部党校在职职工特殊重病帮困互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等文件。原账户结余的校拨特殊重病帮困互助资金,作为离退休人员特殊重病帮困互助金设专帐继续使用,学校每年根据情况补助不足部分。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特殊重病包括: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人体重要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等,安装人工假体(心脏瓣膜、支架、人工喉、人工关节、假肢等)
附件2
一般重病包括:重要脏器官摘除或大部分切除(肝、肺、肾、胃、子宫、卵巢、膀胱等),重要器官手术(心、颅脑等),各种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附件3
自付医药费包括:
1、在按规定报销其公费医疗可报医药费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药用。
2、个人患一种重病,与此病相关的、在公费医疗合同医院、由主治医生开出的处方中,由个人支付的医药费。
附:
铁道部党校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炳皓
副组长:杨京生 胡阳太
组员:李英武 周 浪 赵军福 汤旭昌
铁道部党校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主任:杨京生
副主任:胡阳太
成员:郭宪庭 汤旭昌 刘永利 李长奇 梁海青




